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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县总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晋工发〔 2017 62

 

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总工会

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工会改革,全面加强工会组织 三基建设 ,促进县总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将《山西省县总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市总工会结合实际,对所辖各县(市、区)总工会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

2002 12 9 日印发的《山西省县总工会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山西省总工会  

  2017 9 8

 

 

山西省县总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县工会工作,推动县总工会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共山西省委群团工作改革方案》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县总工会是县(市、区)所辖范围内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接受县委和市总工会的领导,代表所辖范围内职工的利益,指导系统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协调社会各方面关系,为系统工会、基层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服务,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县总工会要坚持党的领导,坚定“四个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保持和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克服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团结引领广大职工听党话、跟党走。

第四条   县总工会要坚持服务大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着力”重要指示,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在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第二章  组织规范

第五条   领导机构代表充分。提高工会领导机构的代表性,县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县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劳模和基层一线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80 %、 40 %、 20 %。

第六条   领导班子配备规范。县总工会主席由同级副职担任或兼任。县总工会要成立党组,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职担任,按照同级部门正职配备。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按照 1 2 比例配备兼挂职副主席,包括 一线职工劳模、基层工会干部和劳动关系管理部门领导,原则上兼职成员中应有一名来自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 非公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兼职副主席人选 ) ,增强领导班子的广泛性、代表性。

第七条   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会主席总揽全局,把握方向,协调大事、难事。常务副主席担当负责,主持日常工作。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分管工作。领导班子做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要决策、人事任免、经费使用等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人员岗位设置合理。机关部门职责明确,人员岗位按照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人数相适应、与履行工会职能需要相适应、与工会经费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配备。统筹安排使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编制内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 可采取自主聘用、争取公益性岗位等 市场化、社会化方式 予以 补充。机关干部学历层次一般达到大专以上水平。建立工会工作志愿者队伍,开展职工服务,支持基层工会建立志愿者队伍。

第九条   组织网络健全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小三级”工会组织网络健全,辖区各类法人单位建会率、职工入会率动态保持在 85% 以上, 符合条件的 基层工会 办理 法人登记达到 90% 以上,基层专(兼)职工会干部配备到位。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工会组织机构单独设置,工会主席按党政同级副职配备,副主席享受中层正职待遇,配备 1 2 名专职工会工作者、 1 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每增加 5000 名职工增加 1 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工作人员,每 500 名会员或覆盖 50 家工会配备 1 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在经济较发达、企业和职工人数较多的村(社区)组建工会。

第十条   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档案。按照“单位注册、职工注名、工会建档”的要求,单位实名制、会员实名制,规范工会组织档案,建立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向上级工会组织呈报综合情况。

 

第三章  制度规范

第十一条   民主选举制度健全完善。县总工会按照规定,每五年换届选举产生新的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不得超过 6 个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委会议,由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新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包括兼挂职副主席)的任职履行民主程序。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工会工作职务发生变动时,在全委会上履行替补、增补或免职程序。

   第十二条   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完善。 县总工会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领导班子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贯彻落实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上级工会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向本级党政或上级工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本级工会发布的决定、意见等重要文件;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预算内资金分配方案;工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工作报告制度健全完善。县总工会要建立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工作制度,做到日常工作定期汇报,重点工作和重要信息及时汇报。

第十四条   机关效能制度健全完善。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请销假、工作督查、述职评价、干部管理等工作制度,规范机关行为,保障运转畅通。各项重要业务工作的流程、内容及目标要求均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年度工作目标实行账单化、项目化、具体化管理,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年底有总结。

第十五条  机关作风建设制度健全完善。建立来信、来访制度和职工群众接待日制度。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制度。建立联系基层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 1 个乡镇(街道)、 1 家企业、 1 户困难职工、 1 名劳模,每年到联系点蹲点调研不少于 2 次,每年下基层时间不得少于四个月。

第十六条   学习培训制度健全完善。工 会主席和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带头学习,每季度至少组织 2 次集体学习,主动自觉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新任工会主席和副主席上岗一年内,必须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岗位培训。领导班子成员按要求参加上级工会调训。县级工会每年对本级和基层工会干部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以政策理论、劳动保障、劳动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会业务知识为主,侧重实际应用。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经审制度健全完善。 建立完善货币资金、票据、支出报销等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行会计电算化。经费支出报销手续完备,审批严格,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经审工作运行机制,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县级工会应配备专职经审干部。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完善。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八项规定”,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廉政教育谈话、廉洁从政和自律规定等制度,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确保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忠诚干净担当。

第十九条   调研信息报送制度健全完善。 建立常态化的调研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始终掌握县(市、区)职工队伍状况,始终掌握全县工会组织“三基建设”情况,各项重点工作每年都应完成 1 篇调查报告,有一定数量的调研报告或信息稿件被地方党政部门或上级工会采用。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三基建设”组织得力。 县总工会建立“三基建设”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竞赛活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广泛宣传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充分反映规范化建设的进展和成效。

第二十一条   助推经 济发展作用明显。普遍成立县委、县政府牵头的劳动竞赛委员会,广泛组织开展以“五小”竞赛为主要形式的各类劳动竞赛和职工技能培训,推动建设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深入推进职工经济技术交流活动,积极创建劳模创 新工作室,助推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发展新路。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引领方向明确。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领团结职工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开展“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活动,深化“三晋工匠”寻访推荐宣传,健全“三晋工匠”培养、选树和激励机制,强化职业精神和职业素质教育。认真做好劳模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切实发挥好劳模作用,落实好劳模待遇。培育健康文明、昂扬向上的职工文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第二十三条  维权职责履行到位。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协商机制覆盖已建会企业动态保持在 85% 以上,覆盖百人以上建会企业动态保持在 95% 以上,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推动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实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广泛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依法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在企事业单位中选树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与政府信访部门信访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时上报职工信访工作分析报告。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开设法律援助窗口,积极开展工会法律援助维权服务,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工会经费预算。普遍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积极参与企业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帮扶服务精准有效。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不漏报、不虚报,在档困难职工应帮尽帮。扎实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活动和“女职工关爱行动”。深入开展“一县一年一主题,一年解决一问题”和“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拿不到工资找工会”活动。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做到同级财政编列专项预算、工会经费投入和争取社会资金并举。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硬件齐备、功能完善、机制健全、效用明显。为工会会员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普惠服务。设立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拓展维权服务方式,扩大工会宣传空间。实施创业就业扶持,帮助在档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会员(均包括配偶子女)创业就业、解困脱困。

第二十五条   经费和资产管理规范高效。协调地税和财政部门做好地税代征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工作,提高经费收缴率。严控“三公经费”和行政支出,经费使用重点向维权和服务职工倾斜。建立对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的审计监督制度,对基层工会年度审计覆盖率不低于 20% 。依法保护工会财产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合理区分工会行政资产和企事业资产,规范管理,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立足自身发展,因地制宜办好工会企事业。

第二十六条   “以上代下”保障有力。对乡镇(街道)、系统工会不能(宜)单独开账户的,在县总工会建立科目统一管理;对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处理劳动争议有困难的基层工会,提供专业帮助和服务,也可以购买服务;建立基层工会干部维权基金和保障机制,关心工会干部,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亮点工作特色突出。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布局,按照账单化、项目化、具体化要求,集中力量推进重点工作,至少打造一项有影响的特色品牌,实现“一县一品”(有影响是指:单项或全面工作在企业职工中产生较大影响,得到本地党政或上级工会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在市级以上工作会议上介绍经验做法,或被上级工会文件转发推广;评选为全省或本市工会创新成果)。

第二十八条  创新工作成效显著。大力推进“互联网 + ”工会建设, 建设以工会网站、微博、微信、 APP 客户端等为重点的“网上职工之家”,将网上入会、服务维护、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工作评价等内容整合起来, 形成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有效联动的服务职工新格局,更加高效便捷地服务职工群众 。加强工会网络宣传评论员队伍建设,提升网上宣传引导能力。

第二十九条   各方支持坚强有力。健全 完善党工共建工作机制,推动县委把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情况纳入党建目标考核。每年至少向县委常委会汇报一次工作,推动召开县委工会工作议事会。健全完善政府与工会联席会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解决涉及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的实际问题。积极争取把 民主管理、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政府有关责任部门的工作考核内容。 推动 县人大或政协每届开展 1 2 次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项执法检查或视察活动。

 

第五章  指导基层工作规范

第三十条  健全基层工会组织。按照“六有”标准,严格执行“三告知、两报告、两宣誓”建会程序(“三告知”即《企业党组织告知书》、《企业行政告知书》、《企业职工告知书》,宣传建会的法律规定、政策要求和工会的职能作用;“两报告”即严格企业建会向上级工会报告、企业工会选举结果向上级工会报告;“两宣誓”即推行新会员入会宣誓仪式,新任工会主席就职宣誓仪式),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落实《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置合理,主席、副主席、委员依法选举产生,逐步推广新任主席向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宣誓制度;依法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基层工会按期换届率达到 90% 以上;加强会员会籍管理,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及时组织到工会中来,并完整实名录入省总工会业务管理系统;落实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基层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主席向大会报告工会工作,工会主席、副主席就个人履职情况进行述职,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开展“双评”(评“职工之家”、评“模范工会干部”)工作的基层工会达到 85% 以上。加强工会小组建设,开展工会小组工作,实现全覆盖。

第三十一条   严格基层工会法人登记。根据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权限,对所属基层工会进行审核、登记,统一建档,统一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组织程序、不按时换届、不民主选举的基层工会不予法人登记。

第三十二条   夯实基层工会基础工作。建立工作巡视制度,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巡视;建立基础工作抽查测评制度,每年对三分之一基层工会的职工进行问卷测评;培养选树先进典型,形成典型群体。

第三十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和调处机制。每个企事业单位工会设立信息员,明确职责,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及突发性事件,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积极推动企业、行业和区域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百人以上建会企业均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统一制定系统工会、乡镇(街道)工会、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等组织的职责、任务和考核标准,加强考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基层工会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作用,参与各级工会干部的选配工作,实现工会干部选择主动权。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制定目标责任,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第三十六条  规范基层工会干部培训。新到任的基层工会主席必须进行上岗资格培训;每年要安排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包括工会小组长)的轮训;重点工作进行专项培训;每年要进行工会专门人才(法律、工资谈判、劳动争议调解、劳动法律监督、社会保障等)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建立评先选优机制。开展建设“模范职工之家”活动,每两年评选“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干部”、“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职工之友”和“先进乡镇(街道)工会”。模范不是终身制,每年检查验收一次,不合格的要下发文件取消荣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市总工会是县总工会的直接领导机关,要加强对县总工会工作的领导,搞好对县总工会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每年对县总工会考核一次。考核情况向市委和省总工会汇报,同时向各县委通报。

第三十九条  省总工会每两年评选一次“先进县工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总工会进行表彰奖励。评选采取三级联创模式,基层企事业工会创建“六有”工会达到 85% 以上的乡镇(街道)工会,有资格申报“县级先进乡镇(街道)工会”;“县级先进乡镇(街道)达到 70% 以上的县总工会,有资格申报市级先进县工会。省总工会每年对先进县工会进行复查验收,对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四十条  省总工会和市总工会对工作成绩突出、但工作开展有困难的县总工会要实施帮扶,帮助其改善办公环境和设施;对工作落后的县总工会,要分析情况,采取措施予以整顿、帮扶。对成绩突出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县总工会干部,向党委干部主管部门推荐,提出使用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总工会要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组织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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